索引號: | hbj-2020-00116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權力事項名稱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
權力類別 | 其他職權 | ||
實施依據 | 【法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 ||
責任事項 | 1.指導責任:按照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2.公布責任: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3.實施責任: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4.監督責任: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并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業務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