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0-00124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權限內新建、改建、擴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審查
權力事項名稱 | 權限內新建、改建、擴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審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 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部門規章】《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號發布 根據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第五條 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ㄒ唬┰诹饔蚬芾頇C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ㄈ┰O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按規定報國家環保部備案,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業務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20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20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30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