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0-00127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設置不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和規定排放標準的排污口的強行拆除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設置不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和規定排放標準的排污口的強行拆除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2003年12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排入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廢水、污水,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的要求和規定的排放標準。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排放污水、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其限期拆除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應當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者承擔。 | ||
責任事項 | 1.催告階段:對當事人逾期不拆除不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設置的排污口,恢復原狀的,制作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階段: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送達當事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3.執行階段: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業務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30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