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1-00046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政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447.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環保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環保部門對于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環保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環保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環境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環保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環保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信息公開階段:依法按時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業務科、執法支隊 |
實施對象 | 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及自然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主動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