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1-00209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 ||
權力類別 | 其他職權 | ||
實施依據 |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接到報告后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匯報。 2.審查責任:對事故可能影響的水域進行監測,并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事后監管責任:執法管理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做好隱患排查工作。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業務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