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cy-2020-00019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0-10-1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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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臺25條“硬規”全方位監督認罪認罰案件辦理
最高檢出臺25條“硬規”全方位監督認罪認罰案件辦理
為了健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權運行監督機制,加強檢察官辦案廉政風險防控,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制定出臺《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共25條,全方位多角度有針對性地對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權力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扎緊了依法規范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籬笆”。
為什么對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加強監督管理
談及出臺《辦法》的必要性、緊迫性,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司法責任制改革賦予了員額檢察官更多的辦案權限,同時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官既承擔著更多更大的責任,甚至是主導性的責任,又要在認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辯協商、量刑建議等方面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律師進行大量的溝通協商,“與案件相關人員接觸增多,容易被‘圍獵’。”
“嚴防依法協商變成權錢交易,保證司法辦案公開、公正、高效、廉潔,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穩致遠的根本保障。”苗生明廳長認為,權力的擴大伴隨辦案廉政風險的增加,有必要從制度施行的初期階段就健全完善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在流程上規范、在風險上提示、在運行中監督,進一步明確辦案權限,讓檢察官辦案有規可循、有規必循、違規必究。?
對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堅持什么原則
《辦法》規定,加強對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四個原則,即對辦案活動的監督管理與保障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相結合;檢察官辦案主體職責與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職責相結合;案件管理、流程監控與信息留痕、公開透明相結合;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管理與外部監督制約相結合。
“《辦法》一方面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簡化內部審批程序,最大限度減輕檢察官工作負擔;另一方面明確員額檢察官辦案權限,因地制宜制定、劃分權力職責。既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又明示了監督部門的職責職能,從內外部制約監督上著力,防止權力濫用、以權謀私,加強廉政風險防控。”苗生明介紹道。
檢察官自身如何規避辦案風險
認罪認罰案件中,對于辦案檢察官而言,其廉政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因為辦案需要,與當事人、辯護人接觸交流明顯增多,需要有更具針對性的制度約束;二是檢察官對量刑建議提出的裁量權比較大,需要有相應的內部制約和外部協商機制;三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不批捕、不起訴的適用會有較大量的增加,需要健全審查決定機制。對此,《辦法》對檢察官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如何接觸案件當事人、辦案中特殊情況及時報告的情形,量刑建議的提出、調整后的處理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進一步對承辦檢察官履行職責可能存在的風險點進行了約束和規范。
《辦法》要求,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官應當依法履行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等各項法定職責,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檢察官一般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確因特殊且正當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時間或非辦公場所接待的,檢察官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后方可會見。
在規范檢察官量刑建議裁量權方面,《辦法》強調,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官應當充分聽取意見,開展控辯協商,依法在權限范圍內確定應當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議。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與審判機關對同一類型、情節相當案件的判罰尺度保持均衡。案件提起公訴后,出現新的量刑情節檢察官可以區分情形作出調整。同時,《辦法》還要求對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且認罪認罰,檢察官擬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遇到特殊案件、特殊情形怎么辦
按照《辦法》,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如果遇到規定的一些特殊情況,應當層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把關、層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批準決定,不能自行決定案件走向。
《辦法》明確指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如出現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同類案件或者關聯案件處理結果產生沖突;案件處理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法院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等十種案件情形的,辦案檢察官應當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根據《辦法》,對于被害人不諒解、不同意從寬處理;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必要向社會公開;當事人多次涉訴信訪,社會矛盾尚未化解;食品、醫療、教育、環境等領域與民生密切相關,公開聽證有利于宣揚法治、促進社會綜合治理;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等五類擬作不批捕、不起訴的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可以進行公開聽證。對公開聽證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
“有的傷害案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認罪、真誠悔罪,愿意盡量賠償,但是拿不出被害人需要的賠償金,被害人堅決不同意諒解,這種情況如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辦理,可以通過公開聽證,召集具有社會代表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媒體、被害人等,一方面能夠最大限度促進矛盾化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外部監督確保認罪認罰的正當性。”苗生明廳長舉例說。??
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具有哪些監督職責
“《辦法》第十一條至十五條從監督管理者的角度進行了規定。”苗生明廳長介紹說。
按照《辦法》,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通過聽取或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必要時查閱案卷,調閱與案件有關材料,通過要求承辦檢察官對案件情況進行說明,復核、補充、完善證據等方式對承辦檢察官辦理的案件進行監督。?
《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報請檢察長決定的案件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檢察長的權限。苗生明廳長解釋說,這樣規定一方面,對存在風險的關鍵節點要求檢察長審批決定,可以有效防止檢察官權力濫用;另一方面,《辦法》要求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要對案件復核的意見、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附卷,這既是復查、評查的時候分清責任的依據,也是加強對檢察長(分管檢察長)決定的監督和權力的約束。
辦案流程之外誰來監督
《辦法》對辦案部門流程之外的監督部門的監控、督查、約束、懲戒等具體職責進行了明確規范。
按照《辦法》,案件管理部門可把超越授權范圍、職權清單作出處理決定;經復議、復核、復查后改變原決定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等七類情形案件作為重點評查案件,逐案進行評查。
“案件評查的目的一方面是監督管理廉政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案件質量的提高,如果某個檢察官辦理的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又反悔的案件較多,確有必要進行評查,找出原因,幫助其改進工作,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范實行。”苗生明廳長表示。
《辦法》還明確,檢務督察部門應當指導辦案部門做好認罪認罰案件廉政風險防控和檢察官履職督查和失責懲戒工作。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進行監督過程中,要對存在嚴重瑕疵或者不規范司法行為,提出監督糾正意見。
辦案出現錯誤如何追責
《辦法》對落實“三項規定”的要求、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出現錯誤和造成嚴重后果后的司法責任等內容予以規定。?
《辦法》強調,要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的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等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鑒于認罪認罰案件廉政風險相對更大,在記錄報告的要求上也更為嚴格。”苗生明介紹道,“兩高三部”聯合印發實施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要求“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辦法》有更加嚴格的規定,即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進行接觸的,應當在當日或者次日內向本院檢務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強調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過程中遇到“三個規定”要求的情形要更主動及時匯報,檢務督察部門掌握情況后作為監督事項加以重視處理。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及時匯報,依據《若干規定》承擔責任;《辦法》還規定,檢察官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辦理出現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當行使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