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cy-2020-00021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0-10-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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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法解釋學評析非營運車輛超載
從刑法解釋學評析非營運車輛超載
時間:2020-10-21 作者:閆明?楊曉菲 來源:檢察日報
超速超載型危險駕駛罪,是指刑法第133條第1款第3項“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但司法實踐中,對如廂式小型貨車核載4人,車廂內竟然承載了18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非營運超載行為爭論不一:有人認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因為未取得許可或者不具備相關資質,不影響危險駕駛罪刑事責任的認定,只要是從事了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就應該按照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法理依據為:入罪時舉輕以明重,有營運資格的車輛超載尚且構成犯罪,何況沒有營運資格的車輛。不管是營運車輛,還是非營運車輛,超載對于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及對搭載人的潛在人身危險是現實存在的。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不需要存在現實的危害后果,只要有行為即可構罪。也有人認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因為刑法沒有把非營運車輛的超載行為規定為犯罪。
筆者認為,對刑法“客運行為”的解釋,反映了刑法教義學中的問題,即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既要考慮到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又要堅持保障法益的安全性。要將二者有機統一于刑法解釋的方法中。這種刑法解釋方法包括形式上解釋方法和價值上的解釋方法。即在認定犯罪的時候,要進行形式要素判斷和價值要素的雙重判斷。形式要素的判斷側重于對法條的形式特征的界定,尤其是涉及對法條之間邏輯關系的確定。而價值要素的判斷則偏向于對法條的實質內容的界定,尤其是對法條的內容進行價值考量。具體到本罪中,不管是對形式要素的判斷,還是對價值要素的判斷,始終必須圍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對危及公共安全和客運行為的刑法解釋。
首先,在刑法解釋上,如何給“危及公共安全”的規定進行定位。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從刑事政策的視角來考慮。從刑事政策的角度看,危險駕駛罪構成的四種類型,均是出于將刑法的法益保護的優先,目的是為了解決法益實際受損后的刑法滯后性保護問題。換言之,從保護公共安全的刑事政策出發,可能會適度放棄對行為人責任的嚴格意義上的要求,比如,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本罪對公共安全的罪狀描述,不需要行為人對這一危險有故意或過失,這也是刑法解釋中的客觀處罰條件,與抽象危險犯的內涵不謀而合:只要行為時存在應受處罰性的客觀事實或者行為后發生該客觀事實,即使行為人對此沒有認識或者沒有預見其發生,也應因此受處罰。在此,將“危及公共安全”解釋為客觀處罰事實,一方面滿足了刑法解釋的內部統籌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設立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政策目的。
其次,如何對“從事旅客運輸”進行刑法解釋。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筆者認為,不能直接沿用這個規定來理解“從事旅客運輸”。不能僅僅從形式上看,非營運車輛因不具備客運資格而不構罪。客運行為是一種營利性、穩定性、長期性的事實合同關系。從刑法的文義解釋上,“從事”是客運業務中的營業性;從刑法的目的解釋上,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該條的目的在于打擊長期以此為業的事實客運關系;從刑法的體系解釋上,從刑法的法益保護目的來看,沒有理由認為刑法條文只保護坐在具有合法手續的客車內的乘客的安全,而把其他乘客的安全放在一邊;從刑法的擴大解釋來看,從事故的現狀看,沒有營運資格的“黑車”發生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在較偏遠地區的農用車載客、貨車載客安全事故更為高發,所以也有必要根據社會現實將“從事旅客運輸”作擴大解釋;從刑法的限制解釋上看,必須將“從事旅客運輸行為”限定在符合社會現實和罪刑法定的范圍內,即要滿足客運行為長期性、穩定性和營利性的內在要求,這樣就將臨時性的、偶發性的非營利性的搭乘行為排除在犯罪圈外。
最后,基于刑法的謙抑性考量。危險駕駛行為自入罪以來,打擊了醉駕、“雙超”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但是因刑罰導致的犯罪標簽化問題,尤其是在我國尚未全面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前提下,該種犯罪標簽將一直影響行為人乃至其子女今后的職業發展,這與刑法謙抑性不符。因此在非客運車輛的超載問題上,對行為人處以刑罰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嚴格界定“危及公共安全”和“旅客運輸行為”等構成要件要素,并結合具體道路情況、載客條件及載客類型,同時實質性審查客運行為是否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和營利性,以正確區分非客運車輛的“旅客運輸行為”。同時,正確認識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的界限,對超載的非客運車輛不具有“旅客運輸行為”的,按照道路交通法相關規定,處以行政處罰。要保持刑法應有的謙抑性,防止行為人因駕駛行為被過度犯罪標簽化,從而導致犯罪圈不當增大。
(作者單位: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