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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00104-2021-00040 發布機構: 紀檢委
生成日期: 2021-10-11 廢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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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解讀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以下簡稱監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監察官法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以憲法和監察法為依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責任法”的定位,秉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構建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進一步豐富了國家反腐敗立法。


一、充分認識制定監察官法的重要意義


(一)堅持和加強黨對監察工作領導的必然要求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推進各方面制度建設、推動各項事業發展、加強和改進各方面工作,都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自覺貫徹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根本要求。反腐敗斗爭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進行。監察機關作為反腐敗工作機構,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不僅體現在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中,也要落實到監察隊伍建設上。制定監察官法,強調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將黨的領導融入監察官職責履行、選用任免、管理監督等各方面,有利于推動監察官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


(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謀劃、部署、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黨的十九大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進一步部署。經過一段時間努力,改革已經顯示出多方面成效,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保持和強化了懲治腐敗高壓態勢,進一步健全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實踐充分證明,黨中央決策部署是完全正確的。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在新起點上持續推進改革,配套法規要跟上,要制定同監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規,將監察法中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化,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法規體系。制定監察官法,從隊伍建設上總結提煉監察體制改革成果,推進監察官職責法定,強化對履職全過程的監督,有利于促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談到“誰來監督紀委監委”的問題,強調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做到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強調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監察權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行使權力;強調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管好自己,打鐵必須自身硬,要做遵紀守法的標桿,要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要求紀檢監察干部。監察官法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完整規范監察官的責任和法定義務,強調貫徹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把嚴格監督作為重中之重,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強化自我約束、加強外部監督,把制度的籠子扎得更緊更牢,有利于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監察權。


(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的現實需要


實現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關鍵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高度重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做到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監察官法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確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強調嚴格準入、擇優選用,要求強化對監察官的培訓、提高專業化能力,有利于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準確把握監察官法的主要內容


監察官法共9章68條,可以分為三個板塊。第一板塊為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指導思想、監察官的范圍,以及對監察官的總體要求;第二板塊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體部分,明確了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監察官的條件和選用,監察官的任免,監察官的管理,監察官的考核和獎勵,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監察官的職業保障等內容;第三板塊為第九章附則,規定了銜接條款及施行日期等。


(一)堅持責任法定位,促進監察官履職盡責


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監察官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肩負黨和人民的重托,承擔著莊嚴神圣的使命,就必須具有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紀檢監察隊伍執紀執法權力很大、責任很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敢于擔當、敢于監督、敢于負責,牢固樹立忠誠于黨、忠誠于紀檢監察事業的政治信念。監察官法堅持責任法定位,著重規范監察官依法履職。一是在總則部分對監察官履職提出原則要求。強調監察官應當忠誠堅定、擔當盡責、清正廉潔;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集體研究。二是對監察官的法定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職責予以細化具體化,并強調監察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監察事項負責,確保監察機關的各項職責落實落地。三是對監察官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針對性規定。立足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實際,將“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等明確為監察官的法定義務。義務就是責任,監察官法突出強調了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四是對嚴格責任追究作出規定,具體列明了應當追究監察官責任的情形,規定了暫停履職、終身追責問責等制度。


(二)突出政治過硬、本領高強,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


監察官法全面落實政治過硬、本領高強要求,對監察官的條件、選用、考核、培訓等作出規定,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高標準設置監察官條件。在任職條件和選用標準上,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政治標準;在能力素養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具備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等;在選用方式上,拓寬選拔人才的渠道,力求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在任職限制上,設定更為嚴格的底線,如規定曾經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的不得擔任監察官,確保隊伍過硬。二是嚴格對監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觀、公正的標準,采取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三是注重發揮教育培訓基礎作用。監察官法著眼形勢任務需要,立足打基礎、利長遠,規定了職前培訓制度,并要求對監察官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明確培訓機構,突出培訓重點,落實培訓責任。四是鼓勵加強監察學科建設。監察工作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理論的支撐與指導。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后備人才,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加強監察學科建設,能夠推動高校的研究資源與監察工作實際相結合,開展更加系統務實的研究,強化理論提升和規律總結,更好指導監察實踐,提升監察工作質量水平。


(三)立足監察工作實際,設定監察官范圍


監察官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設定監察官的范圍,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勇于創新,總結吸收監察體制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新經驗新成果,充分考慮監察工作的特點,有利于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從決策機制看,監察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對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嚴格審批,監察處置要經過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審議、履行請示報告程序。從法定職責看,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其中監督是第一職責、首要職責。案件調查是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但并不是全部內容。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廉政教育、作出維護和執行法律的決定、推進廉潔文化建設,通過加強教育、日常監督、專項整治、督辦整改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處理,開展監察問責,提出監察建議等,都是行使監察權、履行監察職責。


監察工作的特點是團隊協作、集體作戰,日常工作和專項工作相結合,監察人員依據職責分工和組織安排開展工作。監察人員不論在哪個崗位,只要承擔具體監察職責,都應當依法接受管理和監督。因此,監察官法對監察官沒有實行員額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條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監察官包括下列人員:(一)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二)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監察人員;(三)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到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等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四)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同時,考慮到派駐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以及國有企業中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為企業人員身份,監察官法對這些人員履行職責和監督管理等,規定參照執行本法有關規定,以一體貫徹落實黨中央對強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統一要求。


(四)體現監察工作特色,建立監察官等級制度


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是監察法的明確要求。監察官法參考借鑒相關法規制度,把握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強隊伍建設的共性要求,同時體現監察工作和監察人員管理特點,在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中規定了監察官的等級、稱謂以及等級的確定和晉升等內容,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監察官等級制度架構。一是關于監察官等級的性質。設置監察官等級,并不是要對監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紀檢監察干部依然沿用現有干部管理序列。監察官等級是在職務職級之外增加的一個職業稱號,目的是加強監察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建設,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同時,監察官制度意味著責任擔當,等級越高、要求越高、責任越大,規范設置監察官等級也為壓實監察官責任、強化監察官監督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二是關于監察官的等級設置和稱謂。監察官法借鑒各種銜級等級劃分和稱謂的規定,將監察官等級設置為十三級。這一制度設計既與現行公務員職務職級基本對應,又考慮了與事業單位人員崗位等級的對應銜接,體現精簡、高效的隊伍建設要求,并將資源適當向基層傾斜,為基層監察官拓展成長空間。三是關于監察官等級的確定和晉升。第二十七條明確了監察官等級確定的依據,包括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五個方面,實行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并對提前選升作出規定。同時,考慮到監察官等級的確定和晉升工作專業性較強,參考其他等級銜級制度的通行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五)嚴之又嚴強化監督,堅決防止“燈下黑”


打鐵必須自身硬。防止“燈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重大課題。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是監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監察官法充分總結提煉現行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中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要求,吸收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成功經驗,通篇強調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在對監察官的所有監督中,第一位的是黨組織的監督。監察官法第二條規定,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黨的領導、黨管干部,本身就包含著監督。監察官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工作的正確方向。二是在總則中強調監察官應當嚴格自我約束、接受各方面監督。把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明確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監察官做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的表率,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三是在義務、條件和選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將自覺接受監督作為監察官的法定義務,嚴格任職條件和選用標準,明確依法免職的具體情形,規定實行地域回避、任職回避,強化對監察官的考核等等,這些都鮮明體現了強化監督的理念。四是專章規定“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這是監察官法的一個特點,強調監察機關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依法處理對監察官的檢舉、控告,及時調查處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等移送的監察官違紀違法履行職責的問題線索,充分發揮特約監察員的監督作用;規定了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和工作回避、保密、離任回避、規范親屬從業等具體監督措施;具體規定了監察官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通過這些制度規定,從法律上構筑起對監察官的監督制約體系,促進監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習慣在受監督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三、積極推動監察官法實施


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執行更重要。監察官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最終落實落地,必須緊緊依靠各級黨委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依靠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嚴格貫徹執行,依靠廣大紀檢監察干部的自覺行動。黨和國家賦予我們監察官的身份和榮譽,我們要倍加珍惜、擔當負責。一是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依規依紀依法,是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的鮮明特征和內在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自覺踐行這一原則,全面推進紀檢監察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嚴格按照監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二是推進高素質專業化隊伍建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將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關于強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要求,以及監察官法對監察官選用、管理的具體規定,自覺落實到隊伍建設的全過程各方面,體現在選拔任用、考核管理、全員培訓、實戰訓練等各項工作中,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干部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提升專業化監督執紀執法水平,做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黨和人民忠誠衛士。三是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人員既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依法接受各方面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又要認真、自覺檢視“燈下黑”問題,做實做細嚴管嚴治、自我凈化工作,有針對性強化內部監督制約,不斷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紀守法的標桿。四是及時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工作才起步不久,大量工作還在探索過程中,監察官法的貫徹實踐成果也是不斷豐富完善的。在一些具體問題上,由于實踐尚不充分,還沒有能夠作出詳細規定,但為后續制定完善配套制度預留了接口。比如,監察官等級確定和升降的具體辦法,本法施行前的監察人員因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接受培訓考核的辦法,等等。這些都需要依據監察官法的規定,結合監察工作實際情況,及時配套完善,保證法律的順利實施。




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

夏曉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副主任)



成事之要,關鍵在人。實現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關鍵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要求,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高、忠誠干凈擔當、專業化能力強、敢于善于斗爭的紀檢監察鐵軍。監察官法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突出政治過硬、本領高強,對監察官的條件、選用、考核、培訓等作出規定,推動監察官管理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確任職條件。監察官法堅持落實好干部標準,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的性質和監察工作特點,設置了較高的擔任監察官的條件,把好政治關、入口關。一是突出政治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所處的特殊位置和承擔的重要職責,決定了必須把對黨忠誠作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則、隊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質。監察官必須帶頭旗幟鮮明講政治,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對此,監察官法第十二條規定,監察官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從任職條件上突出了政治要求。第十四條規定,監察官的選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政治標準”,從選用標準上突出了政治要求。二是強調能力素養。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紀檢監察機關的干部一身二職,既是紀檢干部也是監察干部,必須熟練把握黨紀國法兩把尺子,做到紀法雙施雙守、精準運用政策策略,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擔任監察官應當具有一定的知識水平和素養,具有從事監察工作所要求的專業基礎和能力。因此,監察官法在擔任監察官的學歷條件上明確規定,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在工作能力條件上明確規定,“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有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三是嚴格任職限制。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紀檢監察干部要做遵紀守法的標桿。監察官手握監察權,肩負黨和人民的重托,必須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提出要求、設定條件。法律上通常把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開除黨籍等作為相關公職人員的任職限制。與之相比,監察官法第十三條對監察官設定了更為嚴格的任職限制,比如規定“被撤職”“被撤銷中國共產黨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不得擔任監察官,“裸官”不得擔任監察官等,確保隊伍過硬。


拓寬選用渠道。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拒眾流、方為江海,要打開視野、不拘一格,選拔優秀人才。監察官法貫徹黨的組織路線,在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設計了多種選用監察官的途徑,規定了選用的程序和要求。一是規定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錄用監察官。二是規定從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機關、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根據這一條規定,相關機關、單位的人員可以通過調任、轉任的方式擔任監察官。三是規定在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能職責相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同時規定,選用監察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從符合監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選用”。這是監察官選用程序、標準的總體要求,堅持“凡進必考”,通過嚴格考試、考核的方式,引進黨建、法律、財政、金融、審計、信息化、外事等各方面人才,好中選優、優中選強,確保監察官隊伍來源廣泛、精干優良。


嚴格考核制度。監察官法立足監察官隊伍結構特點,充分借鑒吸收已有規定和實踐做法,兼顧與相關規定之間的銜接,在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中對監察官規定了嚴格的考核制度。一是規定了考核標準,要求全面、客觀、公正予以考核。二是規定了考核的方式,實行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三是規定了考核的內容,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四是規定了考核結果的運用,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監察官等級、工資以及監察官獎懲、免職、降職、辭退的依據。同時,還規定了監察官在考核中的權利,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考核作為監察官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對監察官選用的再檢驗,是對監察官政治表現、工作實績等的動態評價,是監察官獎懲、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據,對于促進監察官履職盡責、提升素質,推動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具有重要作用。


注重干部培訓。干部培訓是隊伍建設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助力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監察官法著眼形勢任務需要,立足打基礎、利長遠,對監察官培訓制度作出規定。一是規定初任監察官實行職前培訓制度,并規定對監察官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強調“培訓應當突出政治機關特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提高專業能力”,明確了培訓要求,突出了培訓重點。二是規定培訓情況作為監察官考核的內容和任職、等級晉升的依據之一,明確了培訓結果的運用,提高了培訓的剛性要求。三是規定監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任務,明確了培訓機構,落實了培訓責任。近年來,紀檢監察系統全面落實政治過硬、本領高強要求,大力開展全員培訓,圍繞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后新的執紀執法要求、工作規則和業務流程,創新培訓理念思路、方式方法,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強弱項,取得良好成效,積累了有益經驗,為貫徹監察官法,進一步全面規范地開展培訓奠定了扎實基礎。


加強監察學科建設。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施以來,學術界、理論界高度關注,積極開展相關理論研究,一些高校還成立了專門的研究機構,設置紀檢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為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益理論支持。在監察官法立法過程中,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形成共識,加強監察學科建設,有利于做到理論研究與實際工作密切結合、相互促進,匯聚更為豐富的研究資源,對監察基本原理、發展規律等進行學科化、學理化研究闡釋,強化理論提升和規律總結,推動監察工作和監察官隊伍的專業化、正規化。因此,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后備人才,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這就從法律層面確立了監察學科建設的地位和作用,必將促進高等學校積極參與監察學科建設和監察人才培養,促進監察機關和廣大監察官專業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升。




準確理解和把握監察官的范圍

賈金峰(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監察官法貫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新要求,立足監察工作實際,明確規定了監察官的范圍,為切實推進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建設奠定了基礎。準確理解和把握監察官的范圍,是貫徹落實好監察官法的前提。



依法合理設定監察官范圍。設定監察官范圍,必須依據憲法、監察法等法律規定,體現監察工作特點,有利于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在此原則下,主要考慮了三方面因素:第一,從決策機制看,監察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要集體決策、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第二,從法定職責看,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其中監督是第一職責、首要職責。監察機關要通過加強教育、日常監督、專項整治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對職務違法犯罪問題進行調查處理,開展監察問責,提出監察建議等,從事這些工作都是在行使監察權、履行監察職責。第三,監察工作的特點是團隊協作、集體作戰,日常工作和專項工作相結合,監察人員依據職責分工和組織的安排開展工作。不論在哪個崗位,只要承擔具體監察職責,都應當依法接受管理和監督。綜合這些因素,監察官法沒有對監察官實行員額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條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應當納入監察官范圍的四類人員:各級監委組成人員,監委機關中的監察人員,派駐或者派出到相應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同時明確國有企業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不納入監察官范圍,但參照本法進行監督管理。


關于監委組成人員和監委機關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官法第三條對監察官范圍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官包括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監察人員。監察法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作為監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其依法領導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履行相應監察職責,是監察官隊伍的領導人員。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監察人員是監察工作的具體承擔者,根據分工承擔監督、調查、處置的監察職責,代表機關對外行使監察權。將監委機關中的監察人員納入監察官范圍,既可以通過法律保障其依法履職,也為加強對其監督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地方紀委監委中不兼任監委委員的紀委常委,同樣肩負著領導紀檢監察工作的責任,并從事相應監察工作,這些人員應當依照“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監察人員”的規定納入監察官范圍。


關于派駐或者派出到相應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監察官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到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等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屬于監察官范圍。上述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本質上是監察委員會的延伸,是各級監察委員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分監察人員、監察專員根據授權依法對駐在組織和單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處置,提出監察建議等,代表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依法行使相應的監察權,是監察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依法將其納入監察官范圍。


關于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官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監察官還包括“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在監察工作實踐中,監委組成人員、監委機關中的監察人員以及派駐或者派出到相應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并不能完全涵蓋依法行使監察權的所有情況,需要設計一個兜底條款,以增強涵蓋性,體現了監察官法立法的周延性。同時,考慮到黨和國家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仍在深化過程中,對于派駐、派出的形式以及其他授權行使監察權的形式,將來隨著改革的深化還可能不斷發展和創新,因此設計這一規定,可以為將來解決有關具體問題預留空間和制度接口,體現了監察官法立法的前瞻性。


國有企業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參照進行監督管理。監察官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到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以及國有企業中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參照執行本法有關規定。理解把握該規定,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國有企業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不納入監察官范圍。鑒于國有企業監察機構人員的企業人員身份,其在編制、人事管理等方面與納入監察官范圍的人員存在較大差異,在充分考慮國有企業監察工作實際和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監察官法作出了其不納入監察官范圍的規定。二是對國有企業監察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監察專員的監督管理,應當參照執行監察官法有關規定。監察官法立足責任法定位,規定國有企業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應當參照監察官法的相關要求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體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相關要求。要求對國有企業監察機構人員的監督管理參照執行本法有關規定,立法本意是對監察人員加強監督、嚴格管理。本著這一精神,監察官法第七章“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的規定,應當參照執行;其他章的內容凡是符合加強監督、嚴格管理要求的,也要參照執行;但涉及等級制度等方面的條文不能參照。




科學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

徐欣(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這為制定監察官法、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據。監察官法落實監察法要求,緊密結合監察工作實際,創制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稱謂和等級,明確監察官等級設置、確定、晉升方式等,科學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準確理解監察官等級制度要求,規范監察官等級管理,是貫徹落實好監察官法的重要內容。


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的必要性。第一,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有利于促進監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建設。監察官等級本身是一種評價制度,背后體現的是對監察官能力、資歷、水平、培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為加強監察官隊伍建設提供了有力抓手。第二,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有助于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監察官隊伍是一個有著共同使命、履行共同職責的群體。監察官等級代表著黨和國家對監察官工作能力和貢獻等方面的確認與肯定,客觀上承載并彰顯了監察官的榮譽。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有助于進一步增強監察官對黨和國家賦予使命的感知和認同,增強主動承擔責任的自覺性。第三,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有助于推動監察官更好履職盡責。通過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監察官特別是基層監察官的成長空間,有助于促進監察官立足本職安心工作,激勵監察官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積極擔當作為。同時,監察官等級也意味著責任擔當,等級越高、要求越高、責任越大,監察官唯有更加擔當盡責,才能不辜負這份榮譽,不辜負組織的信任。


科學設計監察官等級和稱謂。設置監察官等級,并不是要對監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監察官依然沿用現有干部管理序列。監察官等級是在職務職級之外增加的一個職業稱號,以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為重要確定依據,與職務職級有著明確的對應銜接關系。監察官法明確監察官等級分為十三級,依次為總監察官、一級副總監察官、二級副總監察官,一級高級監察官、二級高級監察官、三級高級監察官、四級高級監察官,一級監察官、二級監察官、三級監察官、四級監察官、五級監察官、六級監察官。十三級的等級設計充分考慮了與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的銜接對應,層次設計合理,能夠滿足對監察官隊伍實行科學管理的需求,體現了精簡、高效的監察官隊伍建設要求。同時,在監察官等級稱謂方面,既充分參考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警銜等關于等級稱謂設計的理念,體現共性要求;又立足監察工作強調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集體研究、集體決策的實際,使用能更好體現總負責概念的“總”“副總”的稱謂,彰顯了監察工作特點。


明確監察官等級確定依據。監察官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了監察官等級確定的依據,規定監察官等級的確定,以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其中,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主要是指根據《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命的職務職級或者崗位等級,體現了監察官等級與擔任的職務職級、崗位等級是內在銜接的。德才表現,“德”主要是指監察官的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才”主要是指監察官在日常工作中表現出來的理論專業水平、實際工作才能等。黨章明確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干部;《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任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可見我們黨選拔任用干部,德才表現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監察官法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將德才表現明確列為監察官確定等級的重要依據。業務水平,主要是指監察官開展監察工作的業務水平,是體現監察官能力素養的重要指標。工作實績,主要是指監察官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取得的監察工作方面的實際成績,是體現監察官對監察工作貢獻的重要衡量標準。上述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同時也是監察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因此監察官法第三十八條進一步明確,監察官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監察官等級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工作年限,主要是指按照規定方法計算得出的監察官工作的時間,體現了監察官工作經驗的積累和資歷的成長,是確定監察官等級的重要依據。


規范設定監察官等級的晉升方式。監察官法規定,監察官等級晉升采取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秀或者作出特別貢獻的,可以提前選升。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是監察官等級晉升的兩種基本方式。按期晉升是指擔任下一級監察官達到規定年限,符合晉升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晉升監察官等級。擇優選升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從下一級監察官中,選擇優秀的人選晉升監察官等級。實行按期晉升與擇優選升相結合的監察官等級晉升制度,既可以保證大多數監察官具有較為充分的職業發展空間,調動監察官隊伍的積極性,又能通過競爭性的選拔,激勵監察官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提前選升是監察官等級晉升的特殊方式,針對的是特別優秀或者作出特殊貢獻的監察官,可以突破相關的晉升資格條件限制,是對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兩種基本方式的有效補充,實踐中應當從嚴把握。


監察官等級的設置、確定和晉升構成了監察官等級制度的基本內容,但在法律中不宜對這些操作層面的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監察官法第二十八條明確,監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強化對監察官的監督

趙娜(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肩負著黨和人民的重托,承擔著莊嚴神圣的使命。打鐵必須自身硬,律人者必先律己。監察官法總結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具體監督措施,強化責任追究,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堅決防止“燈下黑”,為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正確運行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將嚴格監督的要求貫穿監察官法始終。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是制定監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監察官法總則部分8個條文中的5條涉及對監察官的監督,對監察官強化自我約束、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提出總體要求,凸顯了強化監督的導向。監察官法開篇第一條將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明確為重要立法目的,強調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要求監察官要做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的表率,規定監察官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集體研究,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等。在義務、條件和選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將“自覺接受監督”明確為監察官的法定義務,嚴格任職條件和選用標準,明確依法免職的具體情形,規定實行地域回避、任職回避,強化對監察官的考核。特別是第七章專設一章規定“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對如何監督作出細化規定。這些規定與總則的相關內容前后呼應,使嚴格監督成為一條貫穿監察官法始終的主線。


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監察官法從法律角度明確了一系列監督制度和機制,確保監察官行使權力受到嚴格約束。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第二條規定,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是必須牢牢把握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對監察官的所有監督中,第一位的是黨組織的監督。監察官開展監督調查處置工作,必須牢固樹立黨的意識,時時事事自覺接受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工作的正確方向。二是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組織監督的內涵非常豐富,一方面是對第二條“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體落實,組織監督首先是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監督;另一方面也包括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內設專門監督機構、監察官所在部門、審查調查組臨時黨支部的監督等等。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外部監督,與組織監督一起構成完整的監督體系,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切實把監察權關進制度的籠子。三是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監察官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強化對監察官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規定了層級監督、業務監督、紀律監督等監督制約制度,形成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流程和機制。監察官法在此基礎上,總結提煉監察體制改革新經驗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作出進一步規定和完善。四是自覺接受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的監督。監察官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等移送的監察官違紀違法履行職責的問題線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審判工作、檢察工作、執法工作與監察工作存在大量交集,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對監察官履行職責的監督,是構筑起對監察官嚴密監督體系的重要一環。


細化明確各項具體監督制度和措施。監察官法第七章專章規定了“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這一章共13個條文,內容最多、篇幅最長,詳細規定了各項具體監督制度和措施,以及監察官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是嚴禁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在規定禁止性行為的同時,明確了發生相關行為應當如何處理。作此規定,有利于加強監察人員之間的互相監督,保證監察權的正確行使。二是嚴格實行工作回避。監察官法從保障監察工作客觀、公正、合法的角度,對監察官工作回避作出明確規定。規定了自行回避、依申請回避、指令回避等三種回避方式,并列明了需要回避的四種情形。三是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監察工作高度敏感、重要,一旦出現失密、泄密問題,就會影響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監察官法第四十八條對監察官嚴格執行保密制度、脫密期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防止出現失泄密問題。四是嚴格從業限制。為了避免監察官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離任后的回報,或在離任后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謀取不當利益,規定監察官在離任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等。五是嚴格規范監察官親屬從業。對監察官親屬的從業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避免出現監察官的親屬利用監察官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六是詳細列明了應當追究監察官責任的違紀違法情形及如何處理。監察官法綜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詳細列明了監察官在監督、調查、處置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十個方面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并規定了暫停履職、終身追責問責等制度。




注重對監察官的職業保障

劉呈祥(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監察官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的要求,加強對敢擔當、善作為干部的激勵保護,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監察官的職業保障作出規定,明確了職務保障、履職保障、人身保護、工資福利、權利救濟等內容,支持依法履職、敢于同腐敗行為作斗爭的紀檢監察干部,釋放出了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的明確信號。



強化履職保障,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黨中央高度重視激勵廣大干部擔當作為,調動和激發干部隊伍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監察官法作為一部責任法,在重在強化責任、加強監督,規范和促進監察官履職盡責的同時,落實黨中央關于健全正向激勵機制的要求,借鑒相關立法的通行做法,設置第八章“監察官的職業保障”,以專章的形式對監察官職業保障作出系統規定。此外,在總則中明確了“維護監察官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強調“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但通過設置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稱謂和等級,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而且明確監察官的職業尊嚴受法律保護,進一步強化和維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


完善監察官權益保障制度,構建職業保障體系。監察官法借鑒《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立法經驗和通行做法,科學系統設計監察官職業保障制度,在監察官的職務保障、履職保障、人身保護、工資福利、權利救濟等多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職務保障。明確了不得將監察官調離崗位的五種除外情形。第五十五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將監察官調離,主要包括任職回避,任職交流,因機構、編制調整需要調整工作,違紀違法不適合繼續從事監察工作等。二是履職保障。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監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該條第二款明確對任何干涉監察官依法履職的行為,監察官有權拒絕并予以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官集中精力依法履職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支撐。三是人身安全和職業尊嚴保障。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治。監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監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四是工資福利保障。明確了監察官工資待遇以及相關福利待遇等政策。五是權利救濟。監察官對于侵犯監察官權利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監察官對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處分和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復審、復核,提出申訴,等等。


準確把握監察官職業保障,促進監察官公正安心履職、積極擔當作為。授予監察官這一光榮稱號,既是一種榮譽和待遇,更意味著責任與擔當。廣大紀檢監察干部應當深刻認識到這一點,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黨和國家對紀檢監察干部的關心和厚愛轉化為依法履職的不竭動力,斷不可將監察官職業保障簡單理解為提高地位、增加收入,更不是提供特殊待遇。應當深刻認識到,制定監察官法是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要牢固把握“責任法”定位,重點關注如何做到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致力于擔負黨和國家賦予的職責使命。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刻把握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的辯證統一關系,既要注重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也要切實做好職業保障,維護紀檢監察干部合法權益,讓干部安心、安身、安業,支持積極作為、敢于擔當,推動高素質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




堅持和加強黨對監察官隊伍的領導

沈濤(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和最大的制度優勢。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既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根本保證,也是實行監察官制度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監察官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將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到監察官履職盡責、選用任免、管理監督等各方面,保證監察官在黨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和正確行使國家監察權,做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黨和人民忠誠衛士。


旗幟鮮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憲法總綱,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對黨的領導核心地位作了進一步確認。監察法作為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明確將“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寫入總則,鮮明體現了國家監察工作自覺接受黨的領導的政治自覺。制定監察官法,落實黨中央關于構建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的要求,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監察工作領導,推動黨的領導入法入規的又一生動實踐。黨中央高度重視監察官法立法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將其列入年度工作要點并聽取工作情況匯報。監察官法旗幟鮮明強調“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注重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官隊伍建設的全過程各方面,將有力推動監察官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


將黨的領導融入監察官選用管理監督各方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一條貫穿監察官法始終的主線,體現在具體制度規定中,貫徹到監察官選用、管理、監督等各方面。一是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在對監察官的所有監督中,黨組織的監督是第一位的。監察官法第二條規定,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黨的領導本身包含著監督。監察官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工作的正確方向。二是明確黨管干部原則。黨管干部是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原則,是一個重大的、不可動搖的組織原則。監察官法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全面落實政治過硬、本領高強要求,結合監察官隊伍特點,高標準設定監察官條件,嚴把準入關口,力求將黨的組織路線和好干部標準更好落實到監察官制度中。三是突出政治標準。紀檢監察機關是擔負著“兩個維護”特殊使命和重大責任的政治機關,紀檢監察工作是嚴肅的政治工作。監察官法突出政治標準、嚴格政治責任,明確規定監察官應當忠誠堅定、擔當盡責、清正廉潔,做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的表率;要求監察官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秉公執法,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將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明確為擔任監察官的法定條件;規定選用監察官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對監察官的考核強調政治素質,對監察官的培訓強調政治培訓和突出政治機關特色,等等。四是強調干部管理權限。監察官法有6個條文作出關于“按照管理權限”的規定,強調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監察官進行管理,涉及任免、兼職、考核、懲戒等多個方面。


監察官應當牢固樹立黨的意識,將黨的領導貫穿履行職責始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監察體制改革實施以來,在黨的領導下,各級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紀律檢查權和監察權,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取得多方面成效。制定監察官法既是對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總結提煉,也是在新的起點上進一步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強化紀檢監察干部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的宣言書和動員令。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從黨的工作全局出發,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對監察官法實施的組織落實,抓好學習宣傳,把加強黨的領導貫穿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促進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效能,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必須牢固樹立黨的意識,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決聽黨話、跟黨走,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保持忠誠可靠的政治本色。


來源 | 《中國紀檢監察》雜志2021年第17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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