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sj-2021-00038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公租房申請的審核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公租房申請的審核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 2012年05月28日發布。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2.《住建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2013〕178號):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等文件精神,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辦理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一致。 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4、事后管理階段責任:開展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 ||
實施主體 | 住建局 | 承辦機構 | 住建局住建科 |
實施對象 | 師市轄區無房職工群眾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3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006 | 投訴電話 | 0997-6352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