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sj-2021-00039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拆除審批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拆除審批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規劃設計文件、立項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組織現場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提交部門領導決定。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并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審批結果的執行情況檢查并公示檢查結果。 | ||
實施主體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 | 承辦機構 | 住建局建管科 |
實施對象 | 防空警報設施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2625 | 投訴電話 | 0997-635262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