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sj-2021-00041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辦字第〔2001〕211號),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實行備案登記制度。使用單位在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后5日內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書;(二)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況登記表》;(四)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五)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使用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經審查合格后發給《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使用單位必須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印制。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實行審驗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進行審驗,并按規定收取審驗費。禁止無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審驗時間、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審驗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審驗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對長期閑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與工程隸屬單位協商調劑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轉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轉讓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權,因故確需轉租或者轉讓的,必須報經原批準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對登記單位提交告知性申請,并告知申請人辦理登記的相關事宜。 2.審查責任:審查登記資料,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 3.決定責任:拿出是否同意登記的意見,并報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形成登記決定。 4.送達責任:作出同意登記的,送達登記表;作出不同意登記的,說明原因并要求整改。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項目事中事后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 | 承辦機構 | 住建局建管科 |
實施對象 | 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3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2625 | 投訴電話 | 0997-635262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