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sj-2021-00042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聯合驗收、統一備案)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聯合驗收、統一備案)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實施,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三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第五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國人防〔2010〕288號)第十三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履行監督責任。人防工程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備案材料報送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對備案登記單位提交告知性備案申請,并告知申請人辦理備案的相關事宜。 2.審查責任:審查備案資料,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 3.決定責任:拿出是否同意備案的意見,并報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形成備案決定。 4.送達責任:作出同意備案的,送達備案表;作出不同意備案的,說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備案。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項目事中事后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 | 承辦機構 | 住建局建管科 |
實施對象 | 建設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2625 | 投訴電話 | 0997-635262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