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sj-2021-00045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審查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審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8號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四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 ||
責任事項 | 1、公示責任: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書并說明理由。 3.審查責任:審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見。 4.決定責任: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制作相關決定文書;不予批準的,制作文書,說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5.送達責任: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6.監管責任:加強對(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的監管; 7、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 | 承辦機構 | 住建局建管科 |
實施對象 | 項目建設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2625 | 投訴電話 | 0997-635262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