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sj-2021-00046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審批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審批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8號公布)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一)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二)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三)有關單位負責修建的本單位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 ||
責任事項 | 1、公示責任: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書并說明理由。 3.審查責任:審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見。 4.決定責任: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制作相關決定文書;不予批準的,制作文書,說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5.送達責任: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6.監管責任:加強對(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的監管; 7、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 | 承辦機構 | 住建局建管科 |
實施對象 | 人防工程報拆除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3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2625 | 投訴電話 | 0997-635262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