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sj-2024-00200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關鍵詞: |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 維護公平 競爭市場秩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公平競爭審查 ,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 、法 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 關 )對擬制定的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 、行 政規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 以下統稱政 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進行審查評估的活動。
除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例外情 形, 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存在排除 、 限制競爭情形的, 不得出臺有關政策措施。
第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履行公平競爭審查職責 。政策制定機關 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多個部門聯合制定政策措施的, 由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公平競 爭審查 ,各參與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政策措施負責。
第二章 審查標準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 、選擇 招標代理機構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自 主權, 不得制 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 )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 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
( 二 )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 三 )為招標人指定特定類型的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 法;
( 四 )為招標人指定具體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者評標標準;
( 五 )為招標人指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 六 )對于已經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電子交 易系統, 限制招標人自主選擇;
( 七 )強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選擇電子認證服務;
(八)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 九 )為招標人指定承包商(供應商) 預選庫 、資格庫或者 備選名錄等;
( 十 )要求招標人依照本地區創新產品名單 、優先采購產品 名單等地方性扶持政策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 十一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自主權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 ,對經營主體參與投標活動 ,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 )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 、領域 、業務, 要求 經營主體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
( 二 )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繳納稅收社保 或者與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
( 三 )要求經營主體取得本地區業績或者獎項;
( 四 )要求經營主體取得培訓合格證 、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 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
( 五 )要求經營主體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 六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投標的政策措 施。
第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標準招標文件( 示范文本)和標準 資格預審文件( 示范文本) , 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 、所有制形 式的經營主體, 不得在標準
招標文件( 示范文本) 和標準資格預 審文件( 示范文本) 中設置以下內容:
( 一 )根據經營主體取得業績的區域設置差異性得分;
( 二 )根據經營主體的所有制形式設置差異性得分;
( 三 )根據經營主體投標產品的產地設置差異性得分;
( 四 )根據經營主體的規模 、注冊地址 、注冊資金 、市場占 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 五 )根據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地址 、所有制形式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內容。
第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定標相關政策措施, 應當尊重和保 障招標人定標權, 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 不得制定以下政策 措施:
( 一 )為招標人指定定標方法;
( 二 )為招標人指定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
( 三 )將定標權交由招標人或者其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以外的 其他單位或者人員行使;
( 四 )規定直接以抽簽 、搖號 、抓鬮等方式確定合格投標 人、 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 五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定標權的政策措施。
第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通過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引導經營主 體誠信守法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并可以通過制定實施相應政策措 施鼓勵經營主體應用信用評
價結果, 但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 、 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 依法保障經營主體自主權, 不得制定以 下政策措施:
( 一 )在信用信息記錄 、 歸集 、共享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 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
( 二 )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 、資格、 業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標準;
( 三 )根據經營主體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異化 的信用監管措施;
( 四 )沒有法定依據, 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 的 自主權;
( 五 )其他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政策 措施。
第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招標投標交易監管和服務的政 策措施, 應當平等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參與, 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 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 )規定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機構行使審批 、備案 、監管、 處罰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職能;
( 二 )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 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 易;
( 三 )對能夠通過告知承諾和事后核驗核實真偽的事項, 強 制投標人在投標環節提供原件;
( 四 )在獲取招標文件 、開標環節違法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 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 五 )其他不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保證金的政策措施, 不得設 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 一 )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
( 二 )要求經營主體繳納除投標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工程 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外的其他保證金;
( 三 )限定經營主體繳納保證金的形式;
( 四 )要求經營主體從特定機構開具保函(保險);
( 五 )在招標文件之外設定保證金退還的前置條件;
( 六)其他涉及保證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第三章 審查機制
第十二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本機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 制, 明確公平競爭審查負責機構 、審查標準和審查流程, 規范公 平競爭審查行為。
第十三條 政策措施應當在提請審議或者報批前完成公平競爭 審查。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審查標準的書面審查 結論 。適用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 例外情形的 ,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對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過程 中, 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有關經營主體 、行業協會商會等意見; 除依法保密外 ,應當向社會公
開征求意見。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征 求過有關方面意見的, 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擬出臺政策措 施的公平競爭影響 、 已 出 臺政策措施的競爭效果和本地區招標投 標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市場競爭狀況等開展評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會同招標投標行政 監督部門, 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政策措施評估, 發現違反公平競爭 審查有關規定的 ,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策措施妨礙公平競 爭的 ,有權向政策制定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反映。
地方各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 當建立招標投標市場壁壘線索征集機制, 動態清理廢止各類有違 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條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 文件存在排斥 、 限制潛在投標人不合理條件的, 有權依照《招標 投標法》 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
定提出異議和投訴 。招標投標行政 監督部門、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 準出臺政策措施的, 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 改正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照《 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作為招標人編制招標公告 、資格預審 文件和招標文件, 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制定招標 投標交易服務文件 ,應當參照本規則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