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對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內容 | 備注 |
1 | 語言文字達標建設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兵團幼兒園語言文字工作評分標準》、《自治區、兵團中小學語言文字工作評分標準》、《自治區、兵團高校語言文字工作評分標準》 | 師市教育局 |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 100% | 2次/年 | 現場檢查及書面檢查 | 1.聽取學校(園)匯報;2.查看校園環境;3.隨機聽課;4.查閱檔案資料;5.座談;6.個別訪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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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園食堂食品安全情況 |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團場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 師市教育局 |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 100% | 每學期1次 | 現場檢查 | 1.學校食堂管理及人員培訓;2.食材出入庫臺賬、驗貨流程;3.食堂工作人員食品加工流程;4.設施設備、餐盤、筷子、刀具、案板等清潔消毒;5.校領導陪餐、留樣記錄等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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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學生資助檢查 |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師市教育局 | 義務段學校及幼兒園 | 100% | 每月1次、學期1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1.義務段學校月審核寄宿生生活補助,學期審核非寄宿生生活補助;2.民辦幼兒園學期審核學前教育保障經費發放、公辦幼兒園線上審核每月伙食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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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未經備案的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騙取錢財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 | 師市教育局 |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 100% | 每月1次 | 現場檢查 | 雙減以后,師市已無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針對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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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合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 | 師市教育局 |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 100% | 每月1次 | 現場檢查 | 雙減以后,師市已無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針對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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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處罰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3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發布)第十二條第二款 | 師市教育局 |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 100% | 每月1次 | 現場檢查 | 雙減以后,師市已無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針對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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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違規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條 | 師市教育局 |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 100% | 每月1次 | 現場檢查 | 雙減以后,師市已無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針對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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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教育工作的督導 | 《教育督導條例》(2012國務院令624號 )第二條 | 師市教育局 |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 100% | 一年2次 | 現場檢查 | 1.校園安全工作。2.學校落實“雙減”“五項管理”工作專項管理。3.重要節點維穩值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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