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以下簡稱創新大賽,英文名稱China Adolescents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ntest,縮寫CASTIC),是一項面向全國中小學生和科技輔導員開展的綜合性科技創新成果展示與交流活動。
第二條 創新大賽的宗旨是:激發廣大青少年的科學興趣和想象力,培養其科學思維、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的廣泛開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不斷提升;發現和培養一批具有科研潛質和創新精神的青少年科技創新后備人才。
第三條 創新大賽分為國家級競賽和地方競賽。地方競賽包括省級創新大賽及省級以下的競賽活動。省級創新大賽應遵循全國創新大賽的章程和規則。
第四條 創新大賽的基本方式:中小學生和科技輔導員根據每年競賽規則,申報相關項目參賽;聘請專家評定出優秀項目,給予獎勵;組織優秀項目的展示和交流活動。
第二章 基本內容
第五條 創新大賽每年舉辦一屆。全國創新大賽終評活動每年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等地輪流舉辦。
第六條 創新大賽包括青少年科技創新成果競賽、科技輔導員科技創新成果競賽、青少年科技實踐活動比賽、青少年科技創意比賽和少年兒童科學幻想畫比賽等,分別按不同規則組織評審和展示。終評活動期間開展一系列科學主題交流和體驗活動。
第七條 創新大賽獎項分為:主辦單位和組委會設立的大賽獎項;社會相關機構設立的專項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創新大賽的主辦單位是中國科協、教育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體育總局、自然科學基金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負責審定創新大賽章程,指導和推動全國各級競賽活動的組織實施,對創新大賽獲獎者進行聯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每屆創新大賽設立組織委員會,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推薦的人選組成。組織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中國科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機構,負責具體推動創新大賽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創新大賽的承辦單位包括中國科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機構、舉辦地省級科協等機構,職責是:制定當屆創新大賽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并組建相關工作團隊;推動各項籌備工作的具體落實,共同提供經費等支撐保障;全面負責創新大賽的組織協調、賽事服務、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一條 凡在競賽申報時為國內在校的中小學生均可參賽。中小學校科學教師、科技輔導員,各級教育研究機構、校外科技教育機構和活動場所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均可申報科技輔導員科技創新成果競賽。
第十二條 創新大賽設立評審委員會,由國內外科研和教育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制定評審辦法,對評審日程和評審標準等做出規定,并按照競賽規則和評審辦法獨立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創新大賽設立評審監督委員會,由專家和主辦單位代表組成,負責制定評審紀律,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干擾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創新大賽評審分為初評和終評。獲獎名單于終評活動結束后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公示期內,對獲獎名單有異議,可向組委會進行實名投訴。投訴者須提供相關證據,組委會對投訴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五章 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主辦單位安排專人作為創新大賽聯絡員,負責日常溝通聯絡,及時將重要事項報告本單位相關部門和領導并協調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組委會秘書處負責推動創新大賽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啟動階段:征求主辦單位相關業務司局的意見后,由中國科協辦公廳印發競賽啟動通知,啟動競賽活動。
申報階段:接收和審查各地推薦的申報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初評,遴選入圍終評的項目。
終評階段:協調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組織實施創新大賽終評活動,協調各省級機構組織本省入圍終評的學生和輔導員參加終評活動。
日常管理:根據需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組織修訂當屆競賽規則;籌集競賽活動經費;組織管理專項獎;開展與競賽相關的培訓、宣傳推廣和處理投訴;根據需要對各省創新大賽開展調研和評估;提出下一屆創新大賽終評活動舉辦地的建議。
第十七條 省級組織機構負責本省創新大賽的組織管理。省級創新大賽應結合本省實際組織項目評審及展示交流活動,評選結果應進行公示;省級創新大賽的活動方案、評審辦法、評委會名單和總結應報全國創新大賽組委會秘書處;省級組織機構應按全國創新大賽組委會要求,協助核實調查有關本省參賽項目的投訴,并及時據實報告調查結果。
第十八條 各省有組織本省學生和輔導員參加全國創新大賽的權利,也有承辦全國創新大賽的義務。
附 則
第十九條 參賽者向主辦單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章程規定參加創新大賽的活動,其所有的參賽行為都受本章程的約束。
第二十條 參賽者申報的項目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名譽權或其他任何合法權益。創新大賽主辦單位有權對參賽項目進行作品匯編的出版、發行以及其他公益科普活動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于參賽者未在參賽前申請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而造成損害,因參加創新大賽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原因影響到創新大賽的舉辦,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中國科協負責解釋,于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