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8-2020-00031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權責清單 |
第一師阿拉爾市民政局權責清單目錄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承辦機構 |
1 | 行政許可 | 慈善募捐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3號) 第六條 第二十二條 | 綜合科 |
2 | 行政審批 | 權限內建設公墓的審批(公益性公墓審批) |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綜合科 |
3 | 行政確認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條第一款 | 綜合科 |
4 | 行政審批 | 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9號,1999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依《民政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 55 號)修改,并于2015年5月5日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綜合科 |
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興建公墓的處罰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綜合科 |
6 | 行政給付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第二條、第六條 | 綜合科 |
7 | 行政檢查 | 公墓的年檢(公益性公墓年檢)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國辦發〔1998〕25號)第二條第六款 | 綜合科 |
8 | 其他職權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監督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號發布 根據2015年5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5號《民政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 綜合科 |
9 | 其他職權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主席令11屆第72號):第四十四條 | 綜合科 |
10 | 行政處罰 | 權限內殯葬管理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 綜合科 |
11 | 行政確認 | 婚姻登記管理 | 結婚登記 | 綜合科 |
行政確認 | 婚姻登記管理 | 離婚登記 | 綜合科 | |
行政確認 | 婚姻登記管理 | 補領婚姻登記證 | 綜合科 | |
12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綜合科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 |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 綜合科 |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 |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 綜合科 | |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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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權限內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予以撤銷登記的處罰。 | 綜合科 | |
行政處罰 | 權限內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 綜合科 | |
行政處罰 | 權限內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對社會團體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綜合科 | |
13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綜合科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綜合科 |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 綜合科 |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 綜合科 | |
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處罰 | 綜合科 | ||
行政處罰 | 權限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綜合科 | |
行政處罰 | 權限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綜合科 | |
14 | 其他職權 | 權限內社會組織評估 |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2011年3月11日施行)第五條 | 綜合科 |
15 | 行政處罰 | 對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處罰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第十四條 | 綜合科 |
16 | 行政確認 | 權限內慈善組織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號)第十條 | 綜合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