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8-2021-00018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
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
實施依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二: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機構撫養孤兒養育標準應高于散居孤兒養育標準,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二)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三)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范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四)扶持孤兒成年后就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精神,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 ||
責任事項 | (一)審核責任:摸底孤兒基本信息,符合孤兒保障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公示責任:對經受理審核后的孤兒保障名單在民政信息公開窗口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附有舉報電話。公示期間如有舉報,及時審核處理。 (三)決定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于符合條件孤兒保障對象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等,并通知當事人。 (四)給付責任:按照規定將相應保障資金支付給當事人。 (五)事后監管責任:對孤兒保障情況開展日常監管檢查,落實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虛報、瞞報等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 ||
實施主體 | 師市民政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孤兒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社保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24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549 | 投訴電話 | 0997-6359055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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