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8-2021-00019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福利補貼)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困難老年人補貼與救助 | ||
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撫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 ||
責任事項 | (一)受理審核責任:摸底當事人基本信息,符合保障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公示責任:對經受理審核后的困難老人保障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窗口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附有舉報電話。公示期間如有舉報,及時審核處理。 (三)決定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于符合條件老年人保障對象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方式等,并通知當事人。 (四)給付責任:按照規定將相應保障資金支付給當事人。 (五)事后監管責任:對困難老年人保障情況開展日常監管檢查,落實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虛報、瞞報等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 ||
實施主體 | 師市民政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困難老年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24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9017 | 投訴電話 | 0997-6359055 |
備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