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8-2021-00022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
權力類別 | 行政確認 | ||
實施依據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五十條: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 ||
責任事項 | (一)受理責任: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辦理人不予辦理行政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批確認: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按照流程圖規定予以審批確認。經審查不符合確認要求的告知不予確認的理由、依據。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三)送達歸檔: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或辦理人送達審批結果,將相關材料歸檔保管。 (四)事后監管:加強事后監管,依法履行監督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民政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臨時救助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等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送達時限) | 承諾時限 | 24日(送達時限) |
咨詢電話 | 0997-6359107 | 投訴電話 | 0997-6359055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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