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8-2021-00026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
權力類別 | 行政確認 | ||
實施依據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 ||
責任事項 | (一)受理責任:當事人先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當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送民政部門審批。 (二)審查確認責任:當場受理提交的審批材料。經審查,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申請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按照流程圖規定予以批準確認,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告知辦理人不予辦理的理由和依據。對申請報批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三)監督監管責任:對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及時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 ||
實施主體 | 師市民政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送達時限) | 承諾時限 | 24日(送達時限) |
咨詢電話 | 0997-6359017 | 投訴電話 | 0997-6359055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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