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8-2022-00064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 |
師市民政局2022年上半年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目錄
師市民政局2022年上半年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目錄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1 | 行政確認 | 結婚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辦理婚姻登記;(二)補發婚姻登記證;(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 師市民政局 | 婚姻登記處 |
2 | 行政確認 | 離婚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辦理婚姻登記;(二)補發婚姻登記證;(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 師市民政局 | 婚姻登記處 |
3 | 行政確認 | 補發婚姻登記證 |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第七章 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第六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三)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發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參照本規范第三十八條規定填寫。 第六十七條 補發婚姻登記證時,應當向當事人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將婚姻登記證發給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通過非法手段騙取婚姻登記,其在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其在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或喪偶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的,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離婚證。 第七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發結婚證、離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 師市民政局 | 婚姻登記處 |
4 | 行政確認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師市民政局 | 婚姻登記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