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8-2022-00069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30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執法 |
第一師阿拉爾市民政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第一師阿拉爾市民政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類型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具體職責 | 實施對象 | 執法區域 | 備注 |
1 | 慈善信托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 (一)受理責任: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二)審查責任:審核材料,情況復雜的,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對該組織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 (三)決定公布責任:法定告知、作出予以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解釋備案責任:材料歸檔,信息公開。 (五)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個人(公民) | 師市范圍內 | |
2 |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 | (一)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查。 (三)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以及后續辦事事宜,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四)給付 :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給付。 (五)事后監管:開展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 孤兒 | 師市范圍內 | |
3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行政給付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一)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查。 (三)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以及后續辦事事宜,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四)給付 :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給付。 (五)事后監管:開展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 個人(公民) | 師市范圍內 | |
4 | 對困難老年人補貼與救助 | 行政給付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 (一)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查。 (三)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以及后續辦事事宜,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四)給付 :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給付。 (五)事后監管:開展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 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 | 師市范圍內 | |
5 | 最低生活保障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一)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查。 (三)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以及后續辦事事宜,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四)給付 :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給付。 (五)事后監管:開展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師市范圍內 | |
6 | 臨時救助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 (一)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查。 (三)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以及后續辦事事宜,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四)給付 :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給付。 (五)事后監管:開展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 臨時救助對象 | 師市范圍內 | |
7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 (一)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查。 (三)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以及后續辦事事宜,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四)給付 :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給付。 (五)事后監管:開展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 特困人員救助對象 | 師市范圍內 | |
8 | 困難群眾價格補貼、燃氣補貼、困難群眾慰問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1835號) | (一)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查。 (三)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以及后續辦事事宜,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四)給付 :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給付。 (五)事后監管:開展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 補貼對象 | 師市范圍內 | |
9 |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 (一)受理: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辦理人不予辦理行政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二)確認: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確認。 嚴格按照流程圖規定進行研究確認,不得提高確認標準、擴大確認范圍等。 按照一定的技術規范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發放確認文書。 不符合確認要求的不予確認,并說明理由。 (三)送達: 送達程序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事后監管: 建立健全事后監管制度,依法履行監督責任。 |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師市范圍內 | |
10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四十八條 | (一)受理: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辦理人不予辦理行政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二)確認: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確認。 嚴格按照流程圖規定進行研究確認,不得提高確認標準、擴大確認范圍等。 按照一定的技術規范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發放確認文書。 不符合確認要求的不予確認,并說明理由。 (三)送達: 送達程序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事后監管: 建立健全事后監管制度,依法履行監督責任。 | 臨時救助對象 | 師市范圍內 | |
11 | 特困人員認定 | 行政確認 | 師市民政局 | 師市民政局綜合科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 (一)受理: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辦理人不予辦理行政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二)確認: 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確認。 嚴格按照流程圖規定進行研究確認,不得提高確認標準、擴大確認范圍等。 按照一定的技術規范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發放確認文書。 不符合確認要求的不予確認,并說明理由。 (三)送達: 送達程序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事后監管: 建立健全事后監管制度,依法履行監督責任。 | 特困人員對象 | 師市范圍內 | |
12 | 權限內建設公墓的審批(公益性公墓審批) | 行政許可 | 師市民政局 | 殯葬管理所 |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 1.受理階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補正建設經營性公墓許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審核行政相對人的申報材料,以及師級民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組織人員對現場核查,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制作同意籌建經營性公墓的批復,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加強日常檢查,督促行政相對人落實國家殯改法規政策,防止行政相對人隨意更改建設規劃、擴大建設用地面積或降低生態節地葬式比例等,推進綠色節地生態公墓建設。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的單位 | 師市范圍內 | |
13 | 收養登記 | 行政許可 | 師市民政局 | 阿拉爾市婚姻登記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 | (一)辦理收養登記; (二)辦理解除收養登記; (三)撤銷收養登記; (四)補發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五)出具收養關系證明; (六)辦理尋找棄嬰(棄兒)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養登記檔案; (八)宣傳收養法律法規。 | 個人(公民) | 師市范圍內 | |
14 | 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 行政許可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 19 號)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 19 號)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結《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 社會福利機構 | 師市范圍內 | |
15 | 對擅自興建公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師市民政局 | 殯葬管理所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1.調查階段責任:民政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殯葬管理所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2.決定階段責任:民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 3.送達階段責任:制發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4.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責令限期改正決定。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建設單位 | 師市范圍內 | |
16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阿拉爾市社會救助站 | 《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 《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 救助人員 | 師市范圍內 | |
17 | 公墓的年檢(公益性公墓年檢)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殯葬管理所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國辦發〔1998〕25號) 第二條第六款】 | 1.檢查階段:通知公墓單位進行年度檢查,受理公墓年檢材料,并公示、一次性告知補充公墓年檢材料。審核公墓單位的申報材料以及師團級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組織人員開展現場抽查,提出初步意見。 2.處置階段:對年檢合格單位在相關網站或媒體進行公示,制發送達年檢結果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3.事后監管階段:督促指導年檢不合格公墓及時整改,監督合格公墓繼續依法建設經營。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公墓單位 | 師市范圍內 | |
18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監督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 19 號)第五條:】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 19 號)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進行非法集資的;(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六)其他違法行為。 | 社會福利機構 | 師市范圍內 | |
19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監督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養老機構 | 師市范圍內 | |
20 | 權限內殯葬管理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殯葬管理所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 (一)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二)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火化,所需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三)將骨灰裝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家族墓地,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平毀、遷移,所需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四)殯儀服務單位安葬遺體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積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死者親屬安葬遺體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積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生產經營殯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生產銷售紙錢以及紙扎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在殯葬活動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個人(公民) | 師市范圍內 | |
21 | 婚姻登記管理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阿拉爾市婚姻登記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 |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 個人(公民) | 師市范圍內 | |
22 | 慈善募捐管理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3號) 第六條、第二十二條 | (一)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二)審查責任: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三)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當書面告知,退回材料) (四)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并公開相關信息。 (五)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六)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 師市范圍內 | |
23 | 權限內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國務院 1998年10月25日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 | 師市范圍內 | |
24 | 權限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國務院 1998年10月25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 | 師市范圍內 | |
25 | 權限內社會組織評估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9號第五條 | (一)發布評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審核社會組織參加評估資格; (三)組織實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四)審核初步評估意見并確定評估等級; (五)公示評估結果并向社會組織送達通知書; (六)受理復核申請和舉報; (七)民政部門確認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發布公告,并向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 社會組織 | 師市范圍內 | |
26 | 對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進行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第十四條: | (一)立案責任: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二)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審查責任: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則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五)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六)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七)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八)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師市范圍內 | |
27 | 權限內慈善組織認定 | 其他職權 | 師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民政部令第58號)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 (一)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二)審查責任: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三)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當書面告知,退回材料) (四)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并公開相關信息。 (五)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六)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慈善組織 | 師市范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