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39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不符合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私自拆包分裝、經營無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失效霉變的飼料,對銷售飼料不落實購銷臺帳行為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不符合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私自拆包分裝、經營無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失效霉變的飼料,對銷售飼料不落實購銷臺帳行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四十四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