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41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違法銷售種畜禽的、銷售未附具標識的和偽造變造標識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違法銷售種畜禽的、銷售未附具標識的和偽造變造標識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五條: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種畜禽銷售者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