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42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畜禽養殖場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天 | 承諾時限 | 90天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