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43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0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 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農業管理科、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