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48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冒用畜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冒用畜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6年4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途徑,發現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農業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27決定前,應制作《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27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決定書,載明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有關規定,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畜產品生產經營者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