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49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規章】《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2年4月29日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公布。 第三十六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三)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范圍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農業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農產品生產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