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51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病原分離時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病原分離時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5年11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0號發布)第二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集病料。其他單位和個人采集病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具有與采集病料相適應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條件; (三)具有與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擴散的有效措施。 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病原擴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法人、單位、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