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55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的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的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五十九條 第一款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 | ||
責任事項 | 1、調查責任:發現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審查。實施前,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的,在24小時內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執法人員和見證人在現場筆錄上簽名。 2.審查責任:應當對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3.決定責任: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行政強制措施理由、依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兩份,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分別保存。 4、其他責任:其他法規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動物養殖者、動物產品經營者、動物診療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