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60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違法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場所的查封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法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場所的查封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6號,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施,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四)查封違法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 | ||
責任事項 | 1、調查責任:發現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審查。實施前,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的,在24小時內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執法人員和見證人在現場筆錄上簽名。 2.審查階段:應當對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行政強制措施理由、依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兩份,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分別保存。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場所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