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72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六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種苗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不按要求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立案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搜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 3.審查階段: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擬做出的處罰決定以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的,應依法組織。 5.決定階段: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標的,以及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送達。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單位和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