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74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漁業資源保護費的征收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漁業資源保護費的征收 | ||
權力類別 | 其他職權 | ||
實施依據 | 《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1988年國務院批準施行,2011年修訂) 第四條 漁業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依照批準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權限征收。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漁業資源費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 | ||
責任事項 | 1.告知責任:公示告知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2.審核責任:審核漁業資源增至保護費申報的相關資料、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3.決定責任:做出審核決定,開支收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財政專用收據。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從事漁業的單位和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3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