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081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農藥廣告內容的審查
權力事項名稱 | 農藥廣告內容的審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26 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并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或按規定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出具《審批意見書》依法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場退回材料,發放一次性《補正告知》。 2.審查責任:及時將受理材料,審查是否符合許可條件。如有問題需要征求其他部門意見的,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依照法定方式進行,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通過審查的農藥在發布時期,發現國家有新的規定、農藥廣告內容變更的,都要重新進行審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農業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自然人、法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轄區 |
共同實施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73331 | 投訴電話 | 0997-6350463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