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115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違反氣象行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反氣象行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4號,2017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一)未經審查同意,遷建、撤銷氣象臺站的。(二)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 3、審查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處罰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的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氣象局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氣象局 |
實施對象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0090 | 投訴電話 | 0997-4612121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