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119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第二十七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四十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五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 3、審查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處罰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的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氣象局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氣象局 |
實施對象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0090 | 投訴電話 | 0997-4612121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