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0-00122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御辦法》 (2011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第十四條:雷電防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委托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的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出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 (2013年中國氣象局24號令 )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依據法律法規制定檢查方案或接舉報進行檢查。 2、調查責任: 隨機抽取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并做檢查記錄 3、審查責任: 如存在違法行為,進入行政處罰程序 4、決定責任:填寫《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表》 5、執行責任:交付本執法機關備案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氣象局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氣象局 |
實施對象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0090 | 投訴電話 | 0997-4612121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