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nyj-2022-00026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師市農業農村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一師阿拉爾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師市辦發〔2019〕5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師市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師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農村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并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情況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 ?審核的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獎勵、確認、裁決等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確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五條 應明確重大法治決定的范圍、法制審核的具體程序、方式和時限等內容。
應結合農業農村局行政審批等行為的類別、辦理層級、所屬領域等因素,制定重大審批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審核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要堅持行政執法辦理、審核、決定相分離,法制審核人員和辦理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第七條??應當按照國家、兵團和師市要求的比例配備法制審核人員,把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充實到法制審核崗位,加強法制審核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統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第四章 ?審核程序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經法制審核同意后,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九條??法制審核機構人員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行政審批、獎勵、確認、裁決等主體是否合法;
(二)辦理行政審批、獎勵、確認、裁決等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執法行為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六)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執法承辦人員提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調查終結報告或者有關審查情況報告;
(二)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三)作出執法決定的相關依據;
(四)作出執法決定的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者評估的,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六)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審核機構認為執法承辦機構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執法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退回執法承辦機構補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案情復雜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二條??法制審核機構完成法制審核后,應當區別情況,書面提出相應法制審核意見: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裁量基準運用適當,行政執法文書完備、規范的,提出同意意見;
(二)事實認定、證據和程序有瑕疵,依據適用錯誤,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糾正意見;
(三)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調查、補充調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意見;
(四)超出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五)其它意見或者建議。
法制審核意見應當經法制審核機構負責人簽字后,連同送審材料交由執法承辦機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提請法制審核機構予以審核。
執法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法制審核機構復審。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審意見。執法承辦機構對復審意見仍有異議的,報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五章 ?責任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行政執法承辦科室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執法承辦機構送交法制審核過程中隱瞞真相、提供偽證或者隱匿、毀滅執法證據,法制審核機構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師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