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調整依據 | 調整情況 | 備注 |
1 | 行政處罰 | 對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 | 行政處罰 | 對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證或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收購生鮮乳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收購、銷售、購進、運輸的生鮮乳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 | 行政處罰 | 對未備案開辦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 | 行政處罰 | 對無證生產經營、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未按照規定生產經營及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8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免疫接種的,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運載工具沒有及時清洗、消毒行為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條 |
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及其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條 |
10 | 行政處罰 | 對屠宰、經營、運輸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產品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 |
11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防疫合格證、未辦理跨省引種審批手續、未經檢疫輸入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一百條 |
12 | 行政處罰 | 對未附檢疫證明屠宰經營運輸動物,經營運輸動物產品,參加動物展覽演出比賽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 |
13 | 行政處罰 | 對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條 |
1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發布動物疫情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條 |
15 | 行政處罰 | 對無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診療機構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 |
1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違反操作技術規范,使用不合格獸藥和器械,不按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防疫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 |
17 | 行政處罰 | 對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監督檢查和監測檢測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 |
18 | 行政處罰 | 對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1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審批和已審批但不再具備生產許可條件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0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違反限制性規定、不落實采購、生產、銷售記錄或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1 | 行政處罰 |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飼料產品生產企業發現不主動召回或經營者不停止銷售,以及生產經營假冒產品、無標準產品、標簽標識內容不符產品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2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推廣未審定或鑒定的畜禽品種,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行為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畜禽遺傳資源引進、輸出、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遺傳資源有關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4 | 行政處罰 | 對不符合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私自拆包分裝、經營無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失效霉變的飼料,對銷售飼料不落實購銷臺帳行為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5 | 行政處罰 | 對養殖者使用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標準、無產品標簽或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自配料不遵守自配料使用規范,對外提供自配料行為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6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違法銷售種畜禽的、銷售未附具標識的和偽造變造標識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7 | 行政處罰 | 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8 | 行政處罰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29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0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強制性規范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2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含有禁用物質的、含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3 | 行政處罰 | 對冒用畜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4 | 行政處罰 | 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5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礙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出現群體發病和死亡不報告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病原分離時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造成畜禽遺傳資源損失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8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3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動植物新品種或者擅自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生物苗種和懷卵新體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0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進行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電影、錄像活動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調運檢疫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無農藥登記證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3 | 行政處罰 | 對違章操作農機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4 | 行政處罰 | 對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5 | 行政處罰 | 對氣候可行性論證中出具虛假論證報告或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6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或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7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8 | 行政處罰 | 對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使用非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未經審查的氣象資料、偽造氣象資料或其他原始資料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49 | 行政處罰 | 對不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及設備管理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施放氣球活動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氣象資料使用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3 | 行政處罰 | 對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發布或傳播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7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等行為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8 | 行政處罰 | 對發現違反防雷資質管理或其他行政許可的行為的情形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5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防雷裝置管理規定情形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0 | 行政處罰 | 違反施放氣球安全管理等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氣象行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2 | 行政處罰 | 對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未按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3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4 | 行政處罰 | 對氣象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5 | 行政處罰 | 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6 | 行政處罰 | 對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7 | 行政處罰 | 對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8 | 行政處罰 | 違規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69 | 行政處罰 |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或者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擅自生產農藥的;未按照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規定,擅自生產農藥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0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1 | 行政處罰 | 對超出規定水域從事旅游開發和養殖等經營活動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 | 交由水利局行使 |
|
72 | 行政強制 | 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的查封、扣押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3 | 行政強制 | 對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查封、扣押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4 | 行政強制 | 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的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5 | 行政強制 | 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代履行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6 | 行政強制 | 對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代履行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7 | 行政強制 | 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8 | 行政強制 | 對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工具、設施,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查封扣押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79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場所的查封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80 | 行政強制 | 對逾期未履行處罰決定的加處罰款的行政強制 | 《關于進一步深化師市市場農業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新兵黨辦發[2022]14號) |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
|
81 | 行政許可 |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核準 | 根據關于公布《兵團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版)》農業農村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通知,已取消
| 已取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