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1-2021-00017 | 發布機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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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79條第2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 |||||||||||||
責任事項 | 1.報告責任:發現被檢查單位有可能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社保基金資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強制措施,事先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 |||||||||||||
實施主體 | 人社局 | 承辦機構 | 人社局(社會保險科) | |||||||||||
實施對象 | 用人單位、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
共同實施部門 | 醫保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
法定時限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 承諾時限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 |||||||||||
咨詢電話 | 0997-4675166 | 投訴電話 | 0997-4675166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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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主席令第35號,2010年10月28日通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催告責任(即辦):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其限期足額繳納,并對其下達《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書》。 | |||||||||||||
實施主體 | 人社局 | 承辦機構 |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 |||||||||||
實施對象 | 用人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
共同實施部門 | 醫保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
法定時限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 承諾時限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 |||||||||||
咨詢電話 | 0997-4621371 | 投訴電話 | 0997-4620939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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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劃撥社會保險費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 |||||||||||||
責任事項 | 1.催告責任: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 | |||||||||||||
實施主體 | 人社局 | 承辦機構 |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 |||||||||||
實施對象 | 用人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
共同實施部門 | 醫保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
法定時限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 承諾時限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 |||||||||||
咨詢電話 | 0997-4621371 | 投訴電話 | 0997-4620939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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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加收滯納金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對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
實施主體 | 人社局 | 承辦機構 | 人社局(社會保險科) | |||||||||||
實施對象 | 用人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
法定時限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 承諾時限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 |||||||||||
咨詢電話 | 0997-4675166 | 投訴電話 | 0997-4675166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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