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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00021-2021-00017 發布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2-01 廢止日期:
文 號: 主題分類: 權責清單
關鍵詞: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行政強制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權力事項名稱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權力類別

行政強制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79條第2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責任事項

1.報告責任:發現被檢查單位有可能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社保基金資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強制措施,事先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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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責任: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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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行責任: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社保基金資料,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予以封存,并按有關規定制作現場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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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督責任:對封存的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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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施主體

人社局

承辦機構

人社局(社會保險科)


實施對象

用人單位、個人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向社會公開


共同實施部門

醫保局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法定時限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承諾時限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咨詢電話

0997-4675166

投訴電話

0997-4675166


備注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權力事項名稱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

權力類別

行政強制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主席令第35號,2010年10月28日通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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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責任事項

1.催告責任(即辦):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其限期足額繳納,并對其下達《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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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決定責任(即辦):經查實后,做出對該單位征收滯納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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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行責任(即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6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相關規定,對其征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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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管責任(即辦):對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后,復核是否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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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規范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施主體

人社局

承辦機構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實施對象

用人單位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向社會公開

共同實施部門

醫保局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法定時限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承諾時限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咨詢電話

0997-4621371

投訴電話

0997-4620939

備注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權力事項名稱

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劃撥社會保險費

權力類別

行政強制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責任事項

1.催告責任: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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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決定責任:制作書面的執行決定書,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依據、方式、時間、權利救濟途徑等,并直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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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行責任:依法強制執行,遵守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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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管責任:對欠繳社保費的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進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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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實施主體

人社局

承辦機構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實施對象

用人單位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向社會公開

共同實施部門

醫保局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法定時限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承諾時限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咨詢電話

0997-4621371

投訴電話

0997-4620939

備注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權力事項名稱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加收滯納金



權力類別

行政強制



實施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對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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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查責任: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執法標志出示監察證,秉公執法,保守執法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保密,符合應當回避情形的,須回避。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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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核責任:對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的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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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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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決策責任:制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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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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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達責任: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指令書、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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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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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案卷保存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后應建立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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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履行的責任。



實施主體

人社局

承辦機構

人社局(社會保險科)



實施對象

用人單位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向社會公開



共同實施部門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法定時限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承諾時限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



咨詢電話

0997-4675166

投訴電話

0997-4675166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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