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清單 |
一、就業培訓類 |
序號 | 違法 行為 | 違法行為依據 | 處罰依據 | 違法 情節 |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1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十八條第二款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2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二十條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 第二十一條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3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四十四條 ?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較輕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4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未書面報告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二十條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5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明示有關事項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三十二條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 (一)營業執照; ? ? (二)服務項目; ? ? (三)收費標準; ? ?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 ?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四十四條 ?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 | 較輕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6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三十三條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四十四條 ?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較輕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7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 ?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 ? ?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 ? ? 第六十五條 ?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四十三條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 | 較輕 | 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較重 | 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嚴重 | 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8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扣押證件、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 ? ?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 ? ? 第六十六條 ? 違法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較輕 | 責令退還押金,罰款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退還押金,罰款800元以上13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退還押金,罰款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9 |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虛假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單位提供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 ? ? 第四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 ?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 ?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 ?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 ?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 ? ? 第六十五條 ?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 | 較輕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10 |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 ? ?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十八條第一款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 ? ? 第四十七條 ?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職業中介許可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 ? ? 第六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 ? ?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予以關閉或責令停止,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較重 | 予以關閉或責令停止,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嚴重 | 予以關閉或責令停止,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11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更改備案信息,非法招生,騙取錢財,違法發證、辦學許可證造假、違法抽取資金等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 ? ? 第六十二條 ?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 ?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 ?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 ? ?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 ?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 ?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 ?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 ?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 ? ? 第六十二條 ?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 ?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 ?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 ? ?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 ?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 ?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 ?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 ?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 | 較輕 | 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較重 | 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
嚴重 |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12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違法取得回報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21年) ? ? 第四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 ? ?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 ? ?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 ? ? ?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 ? ?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 第五十條 ?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21年) ? ? 第四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 ? ?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 ? ?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 ? ? ?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 ? ?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 第五十條 ?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較重 | 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
嚴重 | 吊銷辦學許可證 |
13 | 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 ? ? ? 第十九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 ? ? 第六十八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較輕 | 責令改正,并可罰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并可罰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并可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14 |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22年) ? ? 第六十二條 ?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22年) ? ?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無裁量幅度,未區分違法情節 | 責令改正 |
|
|
15 |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二十八條 ?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 ? 【部門規章】《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2021年) 第十四條 ?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予以終止備案。對涉及的相關證書及數據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 ? (一)備案申請中提供虛假承諾、虛假資料的; ? ? (二)嚴重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評價工作的; ? ? (三)為參評人員或協助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證件,或縱容參評人員違規報名的; ? ? (四)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現象的; ? ? (五)證書數據造假的; ? ? (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違反本指引第十三條規定的; ? ? (七)二年(含)以上不開展評價工作的; ? ?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并經核實確認的行為。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二十八條 ?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 ? 【部門規章】《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2021年) 第十四條 ?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予以終止備案。對涉及的相關證書及數據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 ? (一)備案申請中提供虛假承諾、虛假資料的; ? ? (二)嚴重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評價工作的; ? ? (三)為參評人員或協助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證件,或縱容參評人員違規報名的; ? ? (四)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現象的; ? ? (五)證書數據造假的; ? ? (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違反本指引第十三條規定的; ? ? (七)二年(含)以上不開展評價工作的; ? ?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并經核實確認的行為。 | 較輕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吊銷許可證 |
16 | 違反規定,濫發《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高級技師合格證書》,證書數據造假 | 【部門規章】《職業技能鑒定規定》(1993年) ? ?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 ? ?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審查批準各類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關規定和辦法: ? ? 1.參加技能鑒定人員的申報條件和鑒定程序; ? ? 2.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考核辦法; ? ? 3.考務、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小組成員組成原則及其管理辦法; ? ? 4.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考場規則; ? ? 5.《技術等級證書》的印鑒和核發辦法。 ? ?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制度。 ? ? (一)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勞動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對技師資格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 ? (二)《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同時,按照勞動部、司法部勞培字〔1992〕1號《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的規定》,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 ? ? (三)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 ? ? 【部門規章】《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2021年) ? ?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超范圍上傳證書數據、上傳證書數據有錯誤的,撤銷其上傳的違規證書數據,并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評價活動、直至終止備案的處理。 | 【行政法規】《工人考核條例》(1990年) ? ? 第二十七條 ? 違反《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核發辦法和規定,濫發上述證書的,除應當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 【部門規章】《職業技能鑒定規定》(1993年) ? ? 第二十七條 ?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二)中第五項和第十七條(三),偽造、仿制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除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部門規章】《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2021年) ? ? 第十五條 ? 評價機構超范圍上傳證書數據、上傳證書數據有錯誤的,撤銷其上傳的違規證書數據,并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評價活動、直至終止備案的處理。 | 較輕 | 有非法收入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
較重 | 有非法收入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有非法收入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17 | 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 【部門規章】《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19年) ? ? 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部門規章】《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19年) ? ? 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二、勞動關系類 |
18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登記材料 |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 ? ? 第四條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 ? |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 ? ? 第八條 ?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 行政處罰無裁量幅度,未區分違法情節 | 罰款10000元 |
19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 ? ?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 【部門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 ? ? 第六條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 ? ? 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部門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 ? ?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20 | 勞務派遣單位采取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 【部門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 ? ? 第三十三條 ?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 ? ? (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部門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 ? ? 第三十三條 ?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 ? ? (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較輕 | 罰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較重 | 罰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嚴重 | 罰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21 |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 ? ?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二十六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 ? ?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 ?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 較輕 | 責令支付,拒不支付,責令按應付金額50%以上55%以下加付賠償金 |
較重 | 責令支付,拒不支付,責令按應付金額55%以上70%以下加付賠償金 |
嚴重 | 責令支付,拒不支付,責令按應付金額70%以上1倍以下加付賠償金 |
22 |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 ? ?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 ?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 ? ? 第九十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二十五條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較輕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受害者每人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較重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受害者每人150元以上300元以下都標準罰款 |
嚴重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受害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到標準罰款 |
23 | 用人單位未依法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 ? ?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 ? ? 第三十三條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罰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24 |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檔案或其他物品,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 ? ? 第八十四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就業管理規定》(2022年) ? ?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三)項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 ?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 ? ? 第八十四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較輕 | 收取財物的,責令退還財物,并處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較重 | 收取財物的,責令退還財物,并處以每人8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嚴重 | 收取財物的,責令退還財物,并處以每人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25 | 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就業管理規定》(2022年) ? ?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五)(六)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 ?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 ?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就業管理規定》(2022年) ? ? 第六十七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較輕 | 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26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 |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 ? ? 第九條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取締。 |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 ? ? ?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 ? ?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 ?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 ? 第九條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取締。 | 行政處罰無裁量幅度,未區分違法情節 | 在相關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加處一倍罰款 |
27 |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 ? ?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 ? ?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 ?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 ?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 ?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 ?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 ? ? 第七條 ?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 ? | 行政處罰無裁量幅度,未區分違法情節 | 處以每介紹一人5000元罰款;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
28 |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年) ? ? ?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 ? ? 第九十四條 ?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年) ? ?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 ? ? 第六條 ?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 ? ? 【行政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 ? ? 第五十二條 ?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 行政處罰無裁量幅度,未區分違法情節 | 1.使用童工的,責令改正,處以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 ? ? 2。未按規定將童工送交其監護人的,責令改正,處以每名童工每月10000元罰款。 ? ? |
29 | 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 | 【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 ? ? 第六條第二款 ?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 第七條 ?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 第九條第一款 ?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 ? ?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 ? ?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 ? ?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 ?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 ? ?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 ? ?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 ?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 ? 【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 ? ? 第十三條第一款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并處以受害者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較重 | 責令改正,并處以受害者每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并處以受害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30 |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 ?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 ?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 ?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 ?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 ?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 ?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31 | 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 ?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 ?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 ?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 ?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 ?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 ?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32 |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 ?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 ?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 ?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 ?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 ?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 ?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33 | 用人單位讓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 | 【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 ? ? 第六條第二款 ?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 第九條第一款 ?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 ? ? 第十三條第一款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并處以受害者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較重 | 責令改正,并處以受害者每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并處以受害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
三、社會保險類 |
34 |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 ?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 ? ? 第八條 ? 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第八十四條 ?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 ? ? 第二十三條 ?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罰款,對人員罰款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3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人員罰款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人員罰款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特別嚴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人員罰款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35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 ?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 ? ? 第十條第一款 ?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第八十六條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 ? ? 第十三條 ?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 較輕 | 責令補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罰款 |
較重 | 責令補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3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補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36 |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 |
? ? ? ?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 ? ? 第十條 ?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規范性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辦法》(政府令第134號) ? ?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用人單位在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30%以下的,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的罰款;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30%以上50%以下的,處瞞報工資數額2倍的罰款;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50%以上的,處瞞報工資數額3倍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并對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30%以下的,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的罰款 |
較重 | 責令改正,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30%以上50%以下的,處瞞報工資數額2倍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50%以上的,處瞞報工資數額3倍的罰款 |
37 | 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以及延遲繳納 |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 ? ? 第十條 ?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 ? 【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22年)第十四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相關的文件、財務資料、業務資料、審計報告、會議紀要等。 ? ? 被監督單位應當全面、完整提供實施監督所需資料,說明情況,并對所提供資料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 ? ? 第二十四條 ?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延遲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較輕 | 延遲繳納的,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人員罰款罰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較重 | 延遲繳納的,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人員罰款罰款8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 |
嚴重 | 延遲繳納的,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人員罰款罰款1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38 | 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 【部門規章】《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 ? ? ?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 ?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 ?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 ?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39 | 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 | 【部門規章】《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 ? ? 第二十四條 ?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 ?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 ?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 ? ?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40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確認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者病歷、收受當事人財物 | 【部門規章】《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2018年) ? ? 第二十七條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提供虛假確認意見的; ? ?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或者病歷的; ? ?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部門規章】《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2018年) ? ? 第二十七條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提供虛假確認意見的; ? ?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或者病歷的; ? ?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41 |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 【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22年) ? ? 第三十一條 ?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 ? ? (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等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 ? ? (二)培訓機構通過提供虛假培訓材料等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培訓補貼的; ? ? (三)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第八十七條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 【部門規章】《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 ? ? 第二十五條 ?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較輕 | 責令退回,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
較重 | 責令退回,并處以騙取金額2.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退回,并處以騙取金額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42 | 單位或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 【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22年) ? ? 第三十二條 ? 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 ? ? (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 ? (二)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 ? ? (三)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 ? (四)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 ? ? (五)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 ? (六)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第八十八條 ?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 ? ?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2018年) ? ? 第十六條 ? 個人隱瞞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并獲得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 ? 【部門規章】《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4年) ? ? 第三十條 ?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部門規章】《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2018年) ? ?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責令退回,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
較重 | 責令退回,并處以騙取金額2.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退回,并處以騙取金額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43 |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 ? ?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補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金額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罰款 |
較重 | 責令補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金額1.3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補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44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 ? ? 第六十一條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 ?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 ?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 ? ? 第六十一條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 ?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 ?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45 |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 ? ? ?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 ? ? 第六十三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部門規章】《工傷認定辦法》(2010年) ? ?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46 |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 ?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 ? ? 第九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 行政處罰無裁量幅度,未區分違法情節 | 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四、保障農民工工資類 |
47 | 未以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或者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 ? ? 第十一條 ?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 第十五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工資清單。 ? ? 第三十一條 ?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 ? ? 第五十四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 ? ?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 ? ?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 較輕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較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
48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 ? ? 第二十六條 ?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妥善保存備查。 ? ? 第三十二條 ?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 ? ? 第五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較輕 | 責令改正,責令項目停工,罰款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責令項目停工,罰款60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責令項目停工,罰款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49 | 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施工總成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式制度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 ? ? 第三十一條 ?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 ? 第三十條 ?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 ? 第二十八條 ?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動質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 ?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 ? ? 第五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 ? (二)施工總成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 ? ?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 ?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式制度。 | 較輕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款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款60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款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50 |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 ? ? 第二十四條 ?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 ? 第二十六條 ?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 ? ? 第五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 ?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 ? | 較輕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款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
較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款60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款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說明:本表“處罰依據”欄目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欄目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