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fj-2020-00031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權力事項名稱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一條 申請執業核準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報所在地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二條 執業核準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準予執業核準或者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書面決定。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核準的申請人,由執業核準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 ||
責任事項 | 1、公示責任: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書并說明理由。 3.審查責任:審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見。 4.決定責任: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制作相關決定文書;不予批準的,制作文書,說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5.送達責任: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文書送達申請人。 6.監管責任:加強對執業的監管; 7、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司法局 | 承辦機構 | 基層科 |
實施對象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1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77108 | 投訴電話 | 0997-467711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