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fj-2020-00033 | 發布機構: | 師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給予公證員、公證機構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權力事項名稱 | 給予公證員、公證機構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 (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 (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 (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 (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 (四)毀損,墓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作出沒收財物數額金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決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司法局 | 承辦機構 | 律公科 |
實施對象 | 公證員、公證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77149 | 投訴電話 | 0997-4675717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