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fj-2020-00037 | 發布機構: | 師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給予律師、律師事務所停止執業、停業整頓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權力事項名稱 | 給予律師、律師事務所停止執業、停業整頓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處罰的,由律師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實施。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處罰的,由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書處罰的,由許可該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實施。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作出停止執業、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決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司法局 | 承辦機構 | 律公科 |
實施對象 | 律師、律師事務所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77149 | 投訴電話 | 0997-4675717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