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fj-2020-00038 | 發布機構: | 師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給付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給付 | ||
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
實施依據 |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法律援助條例>辦法》第八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八)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九)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十)請求維護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導致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十一)未成年人、殘疾人權益保護案件; (十二)農民工勞動糾紛案件; (十三)主張因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十四)與公民基本生存條件密切相關且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項。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司法局 | 承辦機構 | 律公科 |
實施對象 | 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77149 | 投訴電話 | 0997-4675717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