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fj-2021-00038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 ||
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
實施依據 | 《人民調解法》: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兵司發〔2018〕17 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項“落實人民調解員撫恤政策。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了解掌握人民調解員需要救助的情況,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待遇。人民調解員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撫恤等相關待遇”。 | ||
責任事項 | 1.公示責任:對轄區內符合生活、醫療救助和撫恤條件的人民調解員信息進行公示,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受理申請生活、醫療救助和撫恤條件的人民調解員上報的各類材料。 3.審查責任:審核申請生活、醫療救助和撫恤條件的人民調解員上報的各類材料。 4.決定責任:將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信息報相關部門按規定落實生活、醫療救助和撫恤等相關政策。 5.送達責任: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書面審核結果送達申請人,審核符合條件的5日內將書面材料報相關部門,20日內協助相關部門落實生活、醫療救助和撫恤等相關政策。 6.監管責任:加強對執業的監管; 7.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司法局 | 承辦機構 | 各司法所 |
實施對象 | 人民調解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社會公眾 |
共同實施部門 | 師市財政局、師市民政局、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77108 | 投訴電話 | 0997-467710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