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fj-2021-00039 | 發(fā)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法律職業(yè)資格認定的審核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法律職業(yè)資格認定的審核 |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
實施依據(jù) | 《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4號) 第四條 第三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qū)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fā)放。 第六條 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 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qū)、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qū)、市)司法廳(局)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jiān)管。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司法局 | 承辦機構 | 律公(法援)科 |
實施對象 | 通過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人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jù) | 無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10個工作日 | |
咨詢電話 | 0997-4677148 | 投訴電話 | 0997-467714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