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fj-2021-00044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律師違規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律師違規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決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司法局 | 承辦機構 | 律公(法援)科 |
實施對象 | 律師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60天 | 承諾時限 | 50天 |
咨詢電話 | 0997-4677148 | 投訴電話 | 0997-4677149 |
備注 |